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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187号 发文日期:2004-12-13 阅读次数:438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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