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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赵东项目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3]207号 发文日期:2003-10-17 阅读次数:345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渤海湾赵东项目,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附件一第九条"老项目"规定,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免税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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