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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173号 发文日期:2004-11-05 阅读次数:325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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