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
文号:国信办[2004]16号 发文日期:2004-11-01 阅读次数:1731次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Gary |
|
|
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长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上海分行、成都分行、长春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7月5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了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听取了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金融税控收款机标准符合性验证工作的报告和标准化工作组关于金融税控收款机标准(送审稿)修订情况的报告,讨论了修订后的金融税控收款机标准(送审稿),研究布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会议认为,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北京市、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及两地银行、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努力,金融税控收款机标准符合性验证工作圆满结束,金融税控收款机标准(送审稿)符合客观实际,能够满足银行、税务的业务需求。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工作组根据会议精神对金融税控收款机标准(送审稿)进一步修订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并发布实施。 二、国家对金融税控收款机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税控收款机的国家标准,制定《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尽快研究制定关于试点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尽快研究制定关于银行卡手续费的优惠政策。 四、金融税控收款机打印的定长和不定长票据,作为发票和交易凭证签购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将联合另行发文,具体规定金融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和发票的管理办法。 五、试点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金融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政策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选择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等服务业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符合银行卡受理设备使用条件的商户,试点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要制定金融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报金融税控收款机协调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模式,切实推进试点工作,以提高银行卡联网通用效果,加强税收征管,带动产业发展和方便人民生活。
国信办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
|
|
法规解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