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153号 发文日期:2004-09-20 阅读次数:419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ll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上述“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五、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2-06]
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2005-08-22]
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5-02-0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后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知 [2005-01-24]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