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山西、辽宁、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报告》(纺机总财字〔2003〕2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提取数 1 天津纺织机械厂 天津市 73 2 经纬机械(集团)公司 山西省榆次市 180 3 沈阳纺织机械厂 辽宁省沈阳市 33 4 常州纺织仪器厂 江苏省常州市 17 5 太仓纺织仪器厂 江苏省太仓市 2 6 青岛纺织机械厂 山东省青岛市 132 7 郑州纺织机械厂 河南省郑州市 165 其中:原郑州纺织机械厂 141 邵阳纺织机械厂 24 8 黄石纺织机械厂 湖北省黄石市 59 9 衡阳纺织机械厂 湖南省衡阳市 65 10 常德纺织机械厂 湖南省常德市 43 11 宜昌纺织机械厂 5 12 佛山纺织机械厂 广东省佛山市 21 13 咸阳纺织机械厂 陕西省咸阳市 28 14 无锡纺织机械试验中心 江苏省无锡市 28 15 常州印染机械试验中心 江苏省常州市 60 16 天津复印技术研究所 天津市 11 17 宏大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 448 18 合 计 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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