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化建设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购建全省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省联社管理费历年结余、地方政府专项补助等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以及上述项目运转费用,经你局专项审核同意后,允许向其所辖的入网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筹集解决。 二、入网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按规定上交省联社的上述项目的专项购建费用,从2004年度起,按不短于3年的时间在税前均匀扣除;每年按规定上交的上述项目运转费用,当年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三、省联社应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上述项目的购建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上述项目建成后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所筹集的购建费用如有结余,则应作为上述项目运转费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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