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559号 发文日期:2003-05-23 阅读次数:380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有关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2]112号)收悉。青岛港务局(甲方)与铁行港口(东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资合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丙方)。合资合同中除其他合作条件外,还规定由丙方有偿使用甲方现有的码头和作业场所、吊车轨道、改善设施道路和轨道,以及港口航道、港池和泊位,费用为1.47亿美元,均已支付。关于上述合资合同中设施使用费支付行为能否按照租赁行为贴花的问题,总局意见,甲丙双方虽未签订单独的租赁合同,但存在实质性的租赁行为,合资合同中对该租赁事宜也有具体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由甲方与丙方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0-21]
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04-06]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