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有关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2]112号)收悉。青岛港务局(甲方)与铁行港口(东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资合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丙方)。合资合同中除其他合作条件外,还规定由丙方有偿使用甲方现有的码头和作业场所、吊车轨道、改善设施道路和轨道,以及港口航道、港池和泊位,费用为1.47亿美元,均已支付。关于上述合资合同中设施使用费支付行为能否按照租赁行为贴花的问题,总局意见,甲丙双方虽未签订单独的租赁合同,但存在实质性的租赁行为,合资合同中对该租赁事宜也有具体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由甲方与丙方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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