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黑龙江、江西、河北、湖南、陕西、河南、四川、江苏、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3〕3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哈尔滨飞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122厂) 230 哈尔滨市 2. 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20厂) 230 南昌市 3.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72厂) 200 景德镇市 4.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120厂) 300 哈尔滨市 5. 石家庄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522厂) 100 石家庄市 6. 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331厂) 200 株洲市 7. 汉中航空工业(集团)公司(012基地) 200 汉中市 8. 郑州飞机设备公司(124厂) 150 郑州市 9. 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105厂) 50 天津市 10. 成都发动机制造公司(420厂) 50 成都市 11. 新航机械公司 200 新乡市 其中:豫北机械厂(103厂) 50 新乡市 豫新机械厂(134厂) 100 新乡市 平原机械厂(116厂) 30 新乡市 巴山机械厂(540厂) 20 新乡市 12. 四川泛华航空仪表电器厂(205厂) 30 雅安市 13. 南京宏光空降装备厂(513厂) 30 南京市 14. 湖南航空工业局(013基地) 20 长沙市 15. 武汉航空仪表公司(181厂) 10 武汉市 合 计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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