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单位:万元) 序号 单 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 北京市邮政局 32,736 0 2 天津市邮政局 7,424 0 3 河北省邮政局 490 0 4 山西省邮政局 287 0 5 内蒙古区邮政局 0 -6,638 6 辽宁省邮政局 1,682 0 7 吉林省邮政局 157 0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0 0 9 上海市邮政局 17,755 0 10 江苏省邮政局 9,051 0 11 浙江省邮政局 5,138 0 12 安徽省邮政局 732 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805 0 14 江西省邮政局 283 0 15 山东省邮政局 4,504 0 16 河南省邮政局 541 0 17 湖北省邮政局 549 0 18 湖南省邮政局 626 0 19 广东省邮政局 18,417 0 20 广西区邮政局 46 0 21 海南省邮政局 0 0 22 重庆市邮政局 0 -2,167 23 四川省邮政局 0 10,114 24 贵州省邮政局 0 -8,323 25 云南省邮政局 0 -6,466 26 西藏区邮政局 0 11,368 27 陕西省邮政局 0 0 28 甘肃省邮政局 0 9,662 29 青海省邮政局 0 -8,391 30 宁夏区邮政局 0 -2,379 31 新疆区邮政局 0 -13,844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 0 33 合计 144,223 -7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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