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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日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4]第8号 发文日期:2004-02-24 阅读次数:346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日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美日牌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和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1  美日牌轿车 MR6370A   2001.12.16
  2  MR6370A1
  3  MR6370A2
  4     MR6370AD
  5  MR7130A1
  6  MR7130A2
  7  MR6370X1  2002.3.12
  8  MR7130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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