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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1230号 发文日期:2006-12-29 阅读次数:370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新疆、云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10号]规定,从2006年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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