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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信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1285号 发文日期:2006-12-31 阅读次数:306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信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中信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中信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295720.08万元,增加国家资本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信银行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和摊销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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