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1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强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3号公告中确认的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面积23252.29公顷之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