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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6]1225号 发文日期:2006-12-19 阅读次数:445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调整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1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强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3号公告中确认的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划用地面积23252.29公顷之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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