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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92号 发文日期:2006-07-07 阅读次数:466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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