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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2005]133号 发文日期:2005-08-25 阅读次数:478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曰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失效时间: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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