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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5]801号 发文日期:2005-08-15 阅读次数:345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32号)收悉,批复如下:

  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电及相关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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