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报送呆帐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2005〕50号)和《关于报送2005年度贷款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2006〕11号),申请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发生的呆帐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来函及所附材料反映,经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核销了8笔呆帐损失,金额总计为1,919,112,653.19元,其中2004年度为1,264,087,239.36元,2005年度损失金额为655,025,413.83元(详细情况见附件)。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上述已核销的8笔呆帐损失按税收有关规定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项目核销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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