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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5]131号 发文日期:2005-02-06 阅读次数:432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列》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54904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发给你们(见附件光盘1套2张),自2005年2月20日起执行。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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