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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6]203号 发文日期:2006-02-22 阅读次数:186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参照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平衡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的税负,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五年的监管期内,不能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其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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