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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176号 发文日期:2006-02-20 阅读次数:278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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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海南、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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