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吉林、江苏、黑龙江、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请示》(民信财字[2000]0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9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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