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筹集电子化建设资金税务处理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1]634号 发文日期:2001-08-15 阅读次数:193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你局《关于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筹集电子化建设资金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及配套设施等电子化项目所需的费用,应用市联社自有资金解决。但是,鉴于市联社购建上述项目是直接为所辖基层信用社开展业务服务的,是完善金融业务功能和增强企业竞争力所必须的,因此,市联社自有资金解决此项目购建费用不足的,经你局专项审核同意后,允许向其所辖的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

  二、基层信用社按法规上交北京市联社的上述项目的专项购建费用,从2001年度起,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按直线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三、北京市联社应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上述项目的购建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上述项目建成后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所筹集的购建费用如有结余,则应并入市联社收入总额按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1年8月15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