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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酚案、双酚A案韩国企业更名公告
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6号 发文日期:2007-11-22 阅读次数:3571次
发文单位:商务部  编辑:Linda  
 

    200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64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进口苯酚的新出口商复审裁定,决定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的进口苯酚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

  200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采取反倾销措施。其中,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4%。

  近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称该公司已于2007年11月1日被其母公司(株)LG化学吸收合并,且吸收合并前后关于苯酚、双酚A的生产、销售、经营等方面未发生变化。据此,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申请由(株)LG化学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苯酚反倾销案和双酚A反倾销案的反倾销措施。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已被(株)LG化学吸收合并,且合并前后关于苯酚、双酚A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以及客户基础未发生变化。

  调查机关就此征求了国内申请人的意见,国内申请人未表示异议。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

  一、由(株)LG化学(LG Chem, Ltd.)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所适用的苯酚反倾销案的0%的反倾销税税率,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名称出口的公司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由(株)LG化学(LG Chem, Ltd.)继承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所适用的双酚A反倾销案的6.4%的反倾销税税率,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名称出口的公司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37.1%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7年11月2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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