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无偿划转东风汽车公司持有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权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请示》(沪地税地[2002]86号)收悉。现将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汽车)、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科技)国有股权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批复如下:
经审核,东风汽车公司将持有的东风汽车70,000万股、东风科技15,075万股的国有股权划转给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财政部《关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东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225号)同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对东风汽车、东风科技国有股权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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