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黑龙江、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天证经字[2002]5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6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 金额(万元)
1 天元证券公司上海瑞金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 117
2 天元证券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 58
3 天元证券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17
4 天元证券公司哈尔滨河沟街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9
5 天元证券公司哈尔滨奋斗路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58
6 天元证券公司哈尔滨中央大街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82
7 天元证券公司哈尔滨珠江路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58
8 天元证券公司大庆龙凤大街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大庆市 117
9 天元证券公司伊春通河路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伊春市 58
10 天元证券公司齐齐哈尔建设大街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29
11 天元证券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深圳市 29
12 天元证券公司沈阳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 29
13 天元证券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 29
14 天元证券公司大连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大连市 29
15 天元证券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厦门市 29
16 合 计 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