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我国和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 第一款,由于对中文本审核的疏误,该款条 文中所说“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3年以内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应改为“停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3年以内的,该缔约国另一方应……”,请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