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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享受中加税收协定规定对利息免税待遇的函
文号:国税函发[1990]608号 发文日期:1990-06-09 阅读次数:448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中国银行:

    加拿大国家税务部国内收入局地方及国际关系处处长萨维奇(按照中加税收协定第三条规定,做为加方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于1990年4月18日来函称,加方“准备接受中国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协定第十一条  第三款第二项第四目规定,对其发生于加拿大的利息收入免予征税。如果贵国主管当局准备接受上述建议,则本函及其复函将被认为是就该项事宜达成的正式协议。这一协议将对1988年以后发生的全部支付利息有效”。我们已于1990年6月2日复函,同意我方复函及其来函“构成中加双方主管当局就该项事宜达成的一项协议,并希望该项免税自中加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之日起有效”。

    特将上述情况函告你行,以便在加的信贷业务收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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