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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073号 发文日期:1994-03-17 阅读次数:434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马耳他政府于1993年2月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同马耳他驻华大使馆分别于1994年1月27日和1994年2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4年3月30日开始生效,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3年3月9日以国税发[1993]048号文检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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