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于1989年11月15日在伊斯兰堡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分别于1989年12月22日和1989年12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将自1989年12月27日开始生效,在巴基斯坦方面,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在我国,对支付给或赊欠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款,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对其它税收,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业经我局于1989年11月28日以(89)国税外字第346号文检发给你局。请切实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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