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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1]2101号 发文日期:1991-12-19 阅读次数:556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近接商业部来函(部发[1991]贸粮字第1196号),要求对郑州国家级粮食批发市场在试办期间的场内交易合同继续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根据国务院关于要进一步培育粮食市场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在该市场内所签的粮油交易合同自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继续免征印花税二年。有关免税合同的管理事宜,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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