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1]24号批复通知,现将集体企业亏损弥补和提取企业基金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集体企业搞好经营管理,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办法相一致,决定从1992年度起,集体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当年解决不了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上述规定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的规定相应废止。有关实行具体事项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下达。
二、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和企业财务改革的要求,国营企业早已取消提取企业基金的制度,原定集体企业可以比照国营企业办法执行的规定已失时效。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原规定集体企业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可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的制度,从1992年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