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国办发(19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照此执行。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现将国办发(19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照此执行。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