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降低机械手表、秒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3]6号 发文日期:1993-02-17 阅读次数:466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反映机械手表、秒表行业生产经营困难,亏损和欠税严重,要求在税收上给予照顾。经研究决定降低机械手表、秒表增值税税率,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手表、秒表(以下简称手表) 的增值税税率自1993年1月1日起由43%降为30%.

  手表税率降低后,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征税,一律不再给予减税、免税照顾,也不能再发生新的欠税。

  二、对企业在1992年底以前销售手表欠缴的税款,由各地税务部门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审查,并催缴入库。如企业缴纳增值税确有困难,可在欠税当年全部内销手表销售收入依30%税率计算征收入库的基础上,对超过30%部分的欠税,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国家税务局审批给予一次性减免的照顾。

  三、对采取"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税的手表企业,手表征收率降为19.8%.

  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中与本规定有抵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