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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4]381号 发文日期:1994-07-02 阅读次数:454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福建、江苏、河北、广东省税务局,北京、大连市税务局:

  接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华能国财[1994]325号《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称: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所属的华能大连、福州、南通、上安、汕头五家电厂重新改制成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并经国家证券委批准,股份公司在美国上市发行股票。关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电厂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份公司所属电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点的问题

  股份公司所属的各家电厂,各自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可继续比照原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327号《关于特准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所建电厂改变缴纳所得税地点的通知》的规定,各自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股份公司所属电厂适用税收优惠待遇问题

  股份公司所属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的适用减低税率征税地区内的大连、福州、南通、汕头四家电厂可适用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安电厂适用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五家电厂可分别继续享受税法规定减免税期剩余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三、关于股份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

  股份公司现有的固定资产按其重组确认的价值,不减除预估残值,以折旧年限15年,采用直线法综合计提折旧;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四、关于开发公司重组投资的资产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开发公司以原所属大连、福州、南通、上安、汕头五家电厂的资产作为投资组成股份公司。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超过原帐面净值的净增值部分,应并入其199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额可按上述各电厂资产净增值额减除尚未摊销的递延汇总损失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各电厂1994年度所适用的税率和减免税优惠计算。考虑到开发公司资产重估增值额较大,1994年度一次缴纳税有困难,可将依上述办法计算的纳税额平均分五年缴清。

  五、关于股份公司所属电厂税负提高返还问题

  鉴于该公司所属大连、福州、南通、上安、汕头五家电厂重新改制后,其经济实体没有变化,电力又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能源项目,上述电厂由于改征增值税增加税负,多缴税款的部分准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文件规定给予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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