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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181号 发文日期:1994-08-09 阅读次数:470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法规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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