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湖北、河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水利部直属企业199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直属的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暂以上述各管理局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上述各管理局兴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法规的通知》([94]财预字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中的有关法规入库。
二、水利部其他直属企业的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19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