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384号)的精神,为了增强省级烟草专卖局的调控能力,国家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后,有能力的省级烟草专卖局经批准后可再集中所属烟草商业企业部分税后利润,现根据有关省的申请,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对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集中部分税后利润,集中税后利润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名单及集中比例详见附件。
二、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集中所属企业税后利润的范围应控制在财政部财工字[1996]289号文规定范围之内,即对独立核算的卷烟工业、烟机和烟用物资生产及烟叶复烤以外的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集中,实行工商统算的烟草企业(集团),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为界来划分工商环节,对属于工业环节的税后利润,省级不得集中。
三、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集中的烟草商业企业税后利润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的《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3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专项用于烟草工业的技改、补亏以及事关烟草行业发展的科研教育、配套发展项目、烟叶生产、企业结构调整和特殊情况的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四、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集中使用烟草商业企业部分税后利润,应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五、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年终应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上报集中使用烟草商业企业部分税后利润的情况,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有关情况汇总后统一报送财政部。
附件: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集中所属烟草商业企业部分税后利润比例核定表单位:百分比单位名称 核定比例山西省烟草专卖局 9%备注:各省按核定的比例,以烟草商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为基数集中。
(与国家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计算的口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