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三家单位图书报刊杂志出口退税提供退税凭证问题的请示》(京国税进[1996]341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三家企业出口图书杂志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等问题,经研究,鉴于目前图书、报刊商品采购、出口的特殊情况,为支持我国图书、报刊的出口,发挥其政治、经济效益,同意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三家出口企业出口的图书、报刊在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对上述企业出口的图书、报刊,凡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审核无误按规定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不有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提供普通发票的,经审核无误,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6%办理退税。
以上批复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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