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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401号 发文日期:1997-07-11 阅读次数:345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一些商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逐年下降,税收流失现象比较普遍,对完成增值税收入计划造成不利影响,1997年以来形势更为严重。为了摸清情况,分析原因,堵塞政策及管理方面的漏洞,强化征收管理,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部分商业企业进行增值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从事货物批发、零售以及批零兼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统称商业企业),各地的检查面不得低于全部商业企业的10%。检查的重点对象为:

  (一)大中型商业企业;

  (二)销售额、增值税税负变动明显异常的商业企业;

  (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四)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商业企业。

  二、检查所属时间企业1997年上半年和1996年全年的纳税情况,如有必要可追溯到其他年度。

  三、检查内容

  (—)商品购销均不入帐,利用帐外经营逃避纳税义务。

  (二)瞒报销售额。

  1.商品销售收入实现后,不完全入帐或将帐款转移(包括现金收入);

  2.以实物形式接受销售企业的返还利润,实现不按购、销核算,利用其他有关帐户,隐瞒销售额;

  3.以商品削价为名隐瞒销售额;

  4.经销业务按商品进价核算销售额,其毛利按代购手续费核算,交增值税为营业税;

  5.视同销售、价外费用以及兼营等项目的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

  (三)退报销售额。

  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以未收到货款为由,不如实进行申报。

  (四)进项税额抵扣不实。

  1.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将固定资产、兼营业务的支出费用及政策法规不予扣税的部分消费品挤入进项税额;

  2.应作进项转出的部分不转或少转;

  3.擅自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4.非法自制或取得扣税凭证,骗取扣税。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为完成内部考核指标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检查起止时间检查从7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10月底以前各地向总局上报检查总结报告和企业数据软盘。

  五、检查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可采取本地区税务局自查、地区间税务局交互检查等方法。

  六、要求

  (一)在检查过程中,不论企业是否存在问题,都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表》。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要求利用计算机软件做好《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表》的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进行总结。按时向总局上报检查总结报告,并着重说明以下问题:

  1.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具体采用的方法、措施及效果等;

  2.检查面情况,本地商业—般纳税人总户数和实际检查的户数;

  3.被查企业增值税税负变化情况及其成因分析;

  4.查实的各类问题分析及典型安全;

  5.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征管和稽核方面存在的漏洞;针对商业企业的特点。如何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政策,强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核检查工作。

  (四)在检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搞好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七、总结评比检查结束后,总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检查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并向全国通报评比结果,对组织得力,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评比的项目主要包括:检查面、问题类型、查补税额、检查报告质量和上报时间、录入数据的错误比例等。

  附件:《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表》(一)、(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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