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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银监办发〔2007〕241号 发文日期:2007-11-28 阅读次数:2843次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nda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推动产品创新,加强风险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现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原《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

    二、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的不断扩大,相关规章制度发生了变化,为使《办法》与相关规章制度更好地衔接,原《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时,应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现改为商业银行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做出后评价,并将产品后评价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 公 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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