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发文日期:1997-09-04 阅读次数:374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7]14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铁路部门的餐车和流动售货收入均不属一集中到铁道部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应当在当地缴纳流转税。餐车饮食服务和流动售货属于兼营行为,如果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对餐车收入和流动售货收入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由于吉林铁路分局列车段旅行服务所的餐车收入和流动售货收入未分别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