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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煤建设集团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561号 发文日期:1997-10-20 阅读次数:368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黑龙江、河北、安徽、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中煤建字〔1997〕第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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