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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假日酒店(昆明)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7]605号 发文日期:1997-11-11 阅读次数:433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假日酒店(昆明)有限公司纳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发[1997]205号)收悉。关于假日酒店(昆明)有限公司管理昆明樱花假日酒店,每月向该酒店收取基本管理费、鼓励管理费、培训费、系统费等四项费用,对其中培训费和系统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该公司管理昆明樱花假日酒店取得的全部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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