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
我局于1997年12月30日收到国家计委上报国务院的《国家计委关于烟草行业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的报告》(计机轻[1997]2575号,以下简称《报告》)的抄送件,《报告》中涉及烟叶农业特产税和卷烟消费税问题。现对《报告》中有关烟叶农业特产税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调整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问题。我局在国家计委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关于烟叶政策研究会上以及后来的书面意见归纳起来是,调整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应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要规范和调整烟叶收购价格,把各种形式的价外补贴并入收购价格;二是要考虑到那些已经对国家定价和价外补贴全额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的地区,因调整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而大幅度减少税收的实际情况,如云南省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每调低一个百分点,就会使其减少地方财政收入1亿元。我们认为,这两个前提条件是缺一不可的。而《报告》在“三、我们的政策建议”中只提出了提高价格,降低税率,取消价外补贴的建议,没有相应提出如何解决像云南省这样突出问题的办法。
二、《报告》中提出关于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具体下调幅度“由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的意见不妥。我们认为,税率调整是一个重大的税政问题,按部门职责分工,应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