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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1311号 发文日期:2004-11-30 阅读次数:290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免税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纳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免税购进原材料范围参与免抵退税计算的请示》(津国税退[2004]28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

  关于你局提出的将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按有关政策规定免税进口自用的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比照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问题,考虑到两种进口料件仅是免税政策依据不同而均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免税进口自用的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按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数量和金额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免税购进原材料范围,一并参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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