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4]1312号 发文日期:2004-12-03 阅读次数:198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38号)收悉,批复如下:

韩国产业银行于2004年10月与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6,000万美元,利率为LIDOR+1.35%,期限为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产业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