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湖北、贵州、陕西、甘肃、新疆、四川、云南、辽宁、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福建、江西、广西、广东、海南、山西、河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厦门、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4、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6、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7、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8、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