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黑龙江、四川、广西、辽宁、江苏、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的2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吉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1、一汽集团哈尔滨变速箱厂 哈尔滨市
2、一汽集团四川专用车厂 成都市
3、一汽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哈尔滨市
4、一汽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 柳州市
5、一汽四平专用车厂 四平市
6、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吉林市
7、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市
⑴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散热器分公司 长春市
⑵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减震器分公司 长春市
⑶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化油器分公司 长春市
⑷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转向机分公司 长春市
⑸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标准件分公司 吉林市
⑹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制泵分公司 辽源市
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辽阳汽车弹簧厂 辽阳市
⑻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长春市
8、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
⑴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锡柴铸造分公司 无锡市
⑵一汽铸造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
9、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
10、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
11、长春汽车工业产品中试基地 长春市
12、长春一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
13、长春一汽非标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
14、长春一汽装备技术开发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
15、长春一汽工艺装备有限公司 长春市
16、长春一汽建设工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
17、长春一汽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长春市
18、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 海口市
19、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长春市
⑴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车桥分公司 长春市
⑵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变速箱分公司 长春市
⑶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分公司 无锡市
⑷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大连柴油机分公司 大连市
⑸一汽解放青岛汽车厂 青岛市
⑹一汽贸易总公司 长春市
①一汽贸易总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
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发动机分公司长春市
⑻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仓储中心 长春市
20、一汽客车有限公司 长春市
⑴一汽客车有限公司无锡底盘分公司 无锡市
⑵一汽客车无锡汽车厂 无锡市
⑶一汽客车大连客车厂 大连市
21、长春一汽嘉信热处理电镀科技公司 长春市
22、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长春市
23、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长春市
24、长春一汽丰越汽车有限公司 长春市
25、长春一汽蓝迪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
26、一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长春市
27、海南汽车试验研究所 琼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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