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庆、四川、湖南、云南、广西、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
企 业 名 称 |
所 在 地 |
1 |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攀枝花市 |
2 |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
成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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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重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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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成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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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
昆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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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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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青岛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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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长沙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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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
柳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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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贵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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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
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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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剪切配送服务中心 |
重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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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曲靖剪切配送服务中心 |
云南省曲靖市 |
3 |
攀钢集团国贸攀枝花有限公司 |
攀枝花市 |
4 |
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攀枝花市 |
5 |
攀钢集团冶金建设公司 |
攀枝花市 |
6 |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 |
攀枝花市 |
7 |
攀钢集团煤化工公司 |
攀枝花市 |
8 |
攀钢集团修建公司 |
攀枝花市 |
9 |
攀枝花攀钢房地产开发公司 |
攀枝花市 |
10 |
攀枝花建昊房地产开发公司 |
攀枝花市 |
11 |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 |
成都市 |
12 |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 |
重庆市 |
13 |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昆明销售分公司 |
昆明市 |
14 |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
北京市 |
15 |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青岛销售分公司 |
青岛市 |
16 |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 |
长沙市 |
17 |
攀枝花钢铁 (集团)公司贵阳销售分公司 |
贵阳市 |
18 |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剪切配送服务中心 |
重庆市 |
19 |
曲靖攀钢板材配送中心 |
云南省曲靖市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